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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019

石化廠內抽菸遭檢舉 19年資深員工丟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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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在中國石油化學公司苗栗縣頭份廠工作19年的林姓男子,被匿名檢舉在檢驗室內抽菸,被公司炒魷魚;他認為處罰太嚴苛,起訴爭取保有工作權;法官調查,中石化廠規已有明文,在嚴禁煙火地區吸菸或引火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且石化廠的運行安全,不容妥協,認為林男已是資深員工,明知故犯,駁回林男之訴。

林男聲明,他於1999年9月1日起受僱在中石化頭份廠,擔任技術組品管課化驗室技術人員,但公司竟於去年8月2日上午突派人事課長通知他,有人匿名舉報他於嚴禁煙火區吸菸,他當天旋即被解僱。

林男認為,他已服務19年,近3年考績均列優等,為資深績優員工,且此次吸菸為初犯,過去公司也沒有因吸菸而逕予解僱案例,他縱有吸菸之舉,公司也可以申誡、記過、扣薪等,認為處分太過嚴苛;他主張兩造勞動契約存在,中石化得依據勞動契約繼續提供勞務及受領工資,支付他每月薪水3萬6575元,從被告知解職日起至復職日止。

中石化指出,公司於從業人員工作規則「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確鑿或有事證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在嚴禁煙火地區吸煙或引火者。」及違反安全衛生規範罰則中「在嚴禁煙火地區吸煙或引火。罰則:免職。」員工於受僱當日辦理報到手續時,公司即提供全份工作規則供原告攜回閱覽,並於公司網站內公告全文以利員工得隨時閱覽追蹤更新之工作規則。

中石化主張,林男於廠區內之嚴禁煙火區域內點火吸菸行為,明顯嚴重影響被告內部紀律維護,足以對公司造成嚴重危險性質,且為工作規則第57條各項列舉條款中所明定,公司對此為情節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情形,為終止勞動契約,自無違誤。

中石化強調,頭份廠區為石化生產行業,生產過程本有相當易燃或化學物質外洩之危險性,稍有不慎極有可能影響廠區周圍3萬5000餘戶之生命財產安全,遑論有實害發生時,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並將付出巨大社會成本,造成廠區周邊家庭破碎等人倫悲劇。從而安全即為廠區內生產管理之首要任務,基此任務,公司所屬行業即有高度重視安全之企業特性。

法官調查,林男雖稱其縱有吸菸行為,然未對被告造成重大危險;但中石化為石化業,於製造、使用許多危險化學材料,足見林男維安態度輕率,且無視於公司規範及其他員工之觀感,已嚴重破壞公司對於林男工作態度之信任及內部紀律之維持,對於公司製造不應有之風險,客觀上已難期待公司採用解僱以外之懲戒手段。

法官認為,中石化本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終止與林男之勞動契約,於法有據。從而,林男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給付薪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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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21325?utm_medi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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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019

五金百貨拗女員工買過期商品 業者反控她偷帶走!勞工局先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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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北屯某五金百貨女員工,疑因多次未確實下架過期商品,要求她買下,女員工憤而離職。但業者反控她擅自將過期商品帶走後無故曠職,考慮循法律行動追究。台中市勞工局表示,目前已介入了解,該店勞動檢查發現多項違法,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北屯區崇德路上的某家連鎖五金百貨,遭店內離職女員工透過男友投訴稱,強迫她購買過期的6支矽利康產品,並要求下班打卡後繼續加班,她憤而離職。

五金百貨總公司王姓秘書表示,經了解該名女員工多次出現該下架過期商品卻未落實,主管發現6支矽利康過去仍在架上斥責她,她竟未告知也沒付錢,擅自將矽利康帶回去,之後又無故不上班曠職。主管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問她,這些都有證據,該名女子竟亂爆料,將考慮循法律途徑提告,維護公司名譽。

王秘書說,商場內商品都要嚴格控管,避免讓消費者買到過期商品遭投訴。總公司一直都要求各家店應該嚴格執行,針對此店服務品質等,將了解原因盡速改善。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11日獲報後立即前往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涉有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未依法給予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及未依規定使女性從事夜間工作。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30-6、39、49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得分別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將依法請該公司陳述意見,依法處理。

新聞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612/14655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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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019

就是愛加班?──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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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太過分!」2018年4月發生大貨車司機疑似因疲勞駕駛撞死3人的意外事件,而經過調查後發現,貨車司機不但連續工作22天沒休假,其中還有7天工作時間超過了12小時,加班時數也超過法定限制,連續的疲勞工作,造成了憾事發生。

近幾年,時常聽聞貨運、客運司機因為排班問題導致過於勞累,結果不幸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也因此社會上不斷有呼籲降低工時的聲音出現。但降低工時之後,卻也常看到報導以「低工時成為年輕人想加班打拚的阻力」為主題,討論低工時阻擋了力求上進的心。究竟我們該如何在工時與打拚間取得平衡呢?這是個值得深思的議題。

手握在方向盤上才算是工作時間?

其實,《勞基法》本身沒有對「工作時間」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一般都是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的設施或是指定場所內提供勞務或是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也就是說,除了實際工作的時間外,整理環境、檢查機械設備等勤前準備,到打烊後的收拾,或是司機等待發車的時間、在車站的待命時間等,都是工作時間,絕對不是只有手握在方向盤上才能算是在工作。

不過,現代因為通訊軟體發達,即使下班了,老闆也可能用LINE指派工作給勞工處理,依照前面介紹的基準,雇主在工作時間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而且勞工也確實因此開始工作,即使人不在辦公室,也當然屬於工作時間。但由於工作時間需要依照個案情形做認定,因此勞工們要自己留存相關的通訊紀錄或是對話截圖,才能夠在需要的時候提出證據,幫助自己爭取權利。

今天的加班,就是明天的高工時

在台灣,有許多企業仍然將加班視為是認真工作的重要指標,這樣的觀點也改變了你我,我們可能在同事都不斷加班的同時,慢慢地將加班、高工時視為一種理所當然,漸漸地改變自己,默默地選擇加班。而雇主也利用了這個「同儕壓力」,去營造出高工時的「企業文化」,並透過提出高於一般工時工資待遇的手段,使得勞工更願意接受高工時。

為什麼法律要禁止勞工「多加班」呢?「休息」除了是勞工的權利外,同時也應該是勞工的義務,「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除了能讓勞工經營精神文化生活、從事平日無法進行的進修、旅行或其他休閒活動外,過去許多研究也指出,相較於十小時以上的工時,每天只工作六小時反而會使工作效率提高,對工作也更熱情、更投入,甚至公司的產值也會增加。

以火車或客運司機等行業為例,過長的工時會使勞工在工作時,難以集中精神面對突發狀況。台灣運輸業近年來許多重大交通意外,包括前面提到的國道警察遭過勞司機追撞殉職案件、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等意外,其實都與過勞脫不了關係。

約定工時的大魔王:《勞基法》第84條之1

《勞基法》雖然有很多關於工時與休假的規範,但其中還有不容忽視的第84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條款」,針對了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如從事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的勞工,在適用《勞基法》的同時,排除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種種限制,對勞工而言,影響非常大。

不過,並非所有人都適用第84條之1,而是必須要符合特定要件才可以:1.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詳細名單可以到勞動部的網站查詢,目前已經核定的工作像是:銀行經理職以上人員、家庭幫傭、航空公司之空勤人員、保全、醫療人員、會計師、律師及導遊等約五十種行業別。2.必須是從事監督與管理的主管級人員、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成敗的責任制人員、以監視一定場所為工作的人員、工作是以間歇的方式進行的人員才適用。其他還有需要勞雇雙方共同約定、以書面約定、任何調整或變化,都不可以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以及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條件限制。

第84條之1雖然讓勞資雙方可以用約定排除工時、休假等規定的適用,使得勞工每日及每週的工作時數不受限制,但主要是為了讓部分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勞工,可以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並不是說工作時間從此海闊天空不再受限制,或都不用給例假與休假,或是以後加班都不用再給加班費,雇主千萬不能拿著雞毛當令箭。《勞基法》第5條與第42條的規定:「勞工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加班」及「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並沒有被排除,所以「責任制勞工」還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才行。

紙紮的「把關條件」?

大家如果仔細研究《勞基法》的條文設計,可以發現對於勞動條件的變更,主要有4道關卡,包含:「主管機關的事前把關」、「工會同意」、「沒有工會也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最後再由「政府事後備查」,其中可以分為「勞工同意」及「政府把關」兩類。

在「勞工同意」的部分,無論是工會及勞資會議,幾乎都是紙上談兵,因為全台灣有工會的公司企業少之又少,而「勞資會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力比較低,因為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勞方代表也缺乏有力的談判籌碼,在會議上經常無力或不敢拒絕雇主提出的要求。因此,將這麼重要的決定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其結果令人擔憂。

而「政府把關」的部分更是空洞,除了政府對於特定行業放寬《勞基法》規定都沒有特別說明理由,也沒有後續評估,提出的名單也不需要經由立法院同意。所謂的「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在現實上主管機關也不會審核協議內容,政府雖然聲稱有把關機制,但實際上卻讓勞工必須「合法」接受違反意願的各種不良勞動條件,所以究竟彈性工時會不會讓你我更輕鬆,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雖然法律已經將工時設定了法定上限,但很有可能看得到吃不到,因為許多行業的工資結構設計,是屬於「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工作類型。勞工長期面臨低薪甚至是無底薪的薪資結構,為了多賺點錢養家糊口,就必須增加工作時間,因為多跑一趟車,就是多賺一點錢,寧可冒風險、犧牲健康都要出勤,「薪水都是用命換來的」。雖然這幾年勞動部不斷加強勞動檢查,也針對違規公司開罰,但最根本的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問題也只會一再發生。

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要保住飯碗,勞工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筆者也認同台灣很難跳脫高工時的框架,但勞工們必須正視自己的工作權益,更不應放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如果每次都欣然接受增加工時,未來,高工時將成為一個常態,「過勞之島」的情況就會更加難以扭轉。勞工們對這個議題關注的力道,不但會影響政府的反應,更會左右你我未來的工作環境。因此,身為一般勞工的我們,在與「高工時」奮鬥的路上,都是在同一條船上,誰都無法避免過勞的風險。
​(本文轉載自《召喚法力》/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

新聞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611/14649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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