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誠勞資顧問
  • 關於我們
  • 服務項目
    • 企業勞務規劃
    • 團體保險規劃
    • 保險留才計畫
    • 預約到府諮詢
  • 實用勞資議題
    • 勞動檢查
    • 一例一休
    • 職業災害
    • 勞資時事
  • 下載專區
  • 聯絡我們

2/17/2017

【勞動檢查】補休抵加班費?小心遭勞動檢查開罰!

評論

Read Now
 
勞工工作時數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者,依照勞基發第24條、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必須發給勞工加班費;但在實務上,許多企業老闆們為了節省人事成本,會事先和勞工約定以補休時數來抵銷應核發之加班費。假設加班時數在2小時之內者,按照勞基法24條規定,每小時應核給1.34小時的工資額,此時,老闆通常會以1.5小時或2小時的補休來與應給之加班費進行交換,並向勞工宣稱優於勞基法規定,而多數勞工在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大多默默接受。這樣的做法究竟何不合法呢?先讓我們看看以下的報導:
圖片
從上述的報導中我們可以知道,勞務的對價就是工資,而非補休,故對於加班者必須直接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能否聲明放棄加班費而改以補休做為其勞務之對價呢?基本上勞基法定無限制,但是為了防止不肖雇主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勞動部曾在98年5月1日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做出解釋,內容摘要如下:
​

「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事前拋棄;故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之請求權,均屬無效。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上開權利之拋棄,應由個別勞工為之。勞雇雙方如就該等延時工資之請求權是否業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圖片
依據勞動部之解釋可以得知,必須在加班事實成就之後,員工才有行使放棄加班費請求改以補休取代可言,且此行使與否之決定權在於勞工,而非雇主;因此,雇主不能事先於員工個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約定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即便此事前約定為員工所同意者,亦不允許,如此才能落實勞基法之立法意旨與精神,也能有效遏止勞工權益遭受無良雇主之侵害。
用Line分享給好友
好友人數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Share

評論
Details

    月份年

    二月 2021
    十一月 2020
    四月 2020
    二月 2020
    一月 2020
    十月 2019
    九月 2019
    七月 2019
    六月 2019
    四月 2019
    三月 2019
    二月 2019
    十一月 2018
    十月 2018
    九月 2018
    四月 2018
    三月 2018
    十二月 2017
    八月 2017
    七月 2017
    六月 2017
    四月 2017
    三月 2017
    二月 2017

    類別

    全部
    勞動事件法
    勞動事件法
    勞動檢查
    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
    錄取
    錄取通知

服務項目:
勞務問題診斷、勞動契約審核、工作規則撰寫、薪資結構調整
人事規章制定、勞資爭議調整、勞檢意見陳述、常年勞資顧問


Hours

M-F: 9am - 21pm

Telephone

0968-528686

Email

lecheng65@gmail.com
Creative Commons使用的相片來自 kleuske, amslerPIX, Everyone Sinks Starco (using album)
  • 關於我們
  • 服務項目
    • 企業勞務規劃
    • 團體保險規劃
    • 保險留才計畫
    • 預約到府諮詢
  • 實用勞資議題
    • 勞動檢查
    • 一例一休
    • 職業災害
    • 勞資時事
  • 下載專區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