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其中所稱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係指未住院病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基於上述規定,當員工因普通傷病提出留職停薪之申請且亦獲公司允認時,員工之年資即處於暫時中止之狀態,但是否可因其年資不計,而免除其各項社會之加保義務呢?分析如下: 一、勞工保險:得續保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二、就業保險:得續保
三、全民健保: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續保
四、勞退提繳:暫停提繳
由上分析可知,當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時,勞保與就保仍得繼續依員工之意願繼續加保;然而,既然員工已無繼續提供勞務之事實,事業單位亦已停止給薪,那麼,是否可以將其投保薪資降低至最低級距呢?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1款、第3款、第5款、第9條之1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由此可知,即便處於留職停薪之狀態,勞保與就保之投保薪資仍然不得異動,究其原因,係考量勞工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其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者,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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