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週變形工時之規定,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承上,若事業單位欲實施八週變形工時者,必須符合下述5項要件:
採用「變形工時」的目的,是為了使事業單位能更有效率的經營,在不影響勞工正常生活的原則下,《勞動基準法》允許雇主在一定的條件下,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調整變動,而此調整後的工作時間稱為變形工時。以下為8週變形工時之示意圖: 一例一休上路, 特休制度變革,對企業而言,將引爆六大議題,您清楚嗎?請參閱 《一例一休因應實務》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 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 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