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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18

【勞動檢查】又要選舉了!員工在選舉當日出勤,該給加班費嗎?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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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鈞(化名)為公司的負責人,公司以生產塑膠封膜與食品包裝袋為主。最近由於接獲國外大單,工作量大增,因此,為了能如期交貨,員工們也都願意配合公司的需求進行加班。而下個月選舉日的前後,大鈞預估會是加班的高峰期,為使人力做最有效的運用,大鈞打算將產線的員工調整為日、夜兩班制的出勤方式,讓產線維持24小時的運轉,以達到最大的產量。因為很有可能會讓員工在選舉日當天出勤,對此大鈞不禁心生疑問:「選舉日來上班,有加班費的問題嗎?如果調整工作時間,讓同仁投完票再來上班,是不是就不用給加班費了呢?夜班同仁的上班時間本來就不在8:00~16:00的投票時間內,應該就不算加班了吧?」。究竟員工於選舉日出勤,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2018年的九合一選舉定於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舉行。而案例中大鈞關於選舉日出勤給薪的疑問,相信也是許多雇主與人資工作者關心的話題。有鑑於此,筆者在此替各位讀者進行整理如下:
一、選舉日為國定假日嗎?
按勞基法第37條之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由此可知,現行國定假日可區分為兩種類別,第一種為內政部所定者,第二種為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者。前者為大家最熟悉的12天國定假日,包括元旦(開國紀念日)、農曆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清明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日等,若勞工具原住民族身分,則會再多一天的原住民歲時祭;後者為勞動部指定,包括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 2字第0970130105號) ;另外,今年因公投門檻下修到18歲,將會出現有60萬人具有公投權但不具有選舉權,為了讓這群人可以依法行使公投權,勞動部也將再以解釋令或函釋把公投日指定為應放假之日。
依上所述,選舉日與公投日為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休假日,即國定假日。
二、選舉日遇法定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否補假?
勞動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由此可知,內政部所定之國定假日與休息日或例假日同一日時,均應補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之日。但由於選舉日為勞動部所指定之國定假日,因此,按細則第23-1條之規定,則無須補假。
此乃因為只有選舉日當天才可以行使投票權,這一天一旦過了,即使補假也無法再行投票,因此當天原本就休假的民眾,無法額外再予以補假;至於當天原本排定出勤工作之人,雇主則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三、勞工於選舉日出勤,加班費如何計給?
在探討此議題前,需先為讀者建立以下關於選舉日給薪之基本概念:
1.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而言。
2.當勞工於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因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是雇主仍須加發一日工資之加班費。而投票日照常到班者,僅按實際出勤時數核算加班費即可,並不具備前述之性質。
3.雇主於徵得勞工同意後,可使其於選舉日出勤工作,但不得妨礙其投票。
有了上述之基本概念後,我們再以下列案例進行選舉日加班費之計算。
狀況一:
大鈞排定員工A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日出勤,原排定之出勤時段為08:00至17:00(中午休息1小時),為了不妨礙員工投票,勞雇協商將當日之工作時間調整為10:00至17:00(含1小時休息時間)。若員工A月薪為36,000元,則大鈞應給付之加班費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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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A實際出勤時數為6小時,故大鈞應另給付6小時的國定假日加班費:
36,000÷240=150元,150×6=900元。
狀況二:
大鈞排定員工B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日出勤,原排定之出勤時段為19:30至隔日07:30。其中,19:30至24:00中間休息30分鐘,00:00至07:30中間休息1.5小時。若員工B月薪為36,000元,則大鈞應給付之加班費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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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選舉日係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故員工B雖於投票結束後之時段出勤,仍屬於國定假日出勤。因員工B選舉日出勤時數為4小時,故加班費為:
36,000÷240=150元,150×4=600元。
狀況三:
大鈞排定員工C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日出勤,原排定之出勤時段為前日(11月23日)19:30至選舉當日07:30,19:30至24:00中間休息30分鐘,00:00至07:30中間休息1.5小時。若員工C月薪為36,000元,則大鈞應給付之加班費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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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當日出勤時數:7.5-1.5=6小時,
雖於選舉日之工作時間僅6小時,但接續前日之工作時間,整體工作時間合計為10小時,在未實施變形工時之前提下,超過8小時之時段即屬延長工時,應按勞基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計算加班費。
前4小時:150×4=600元
後2小時:150×4/3×2=400元。
故合計為1,000元​
狀況四:
大鈞原未排定員工D於107年11月24日選舉日出勤,故當日本為員工D之休息日。然而,為了讓公司能順利交貨,員工D在老闆的情商下,同意於選舉日當日到廠加班,在不妨礙員工投票之前提下,員工D與公司協商選舉當日之出勤時間為10:00至17:00(含1小時休息時間)。若員工D月薪為36,000元,則大鈞應給付之加班費數額為何?
由於選舉日遇到法定休息日,當天仍為休息日,故在公司未事先調整班表之前提下,員工D於選舉日當天出勤,即屬休息日出勤,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應按員工D於休息日實際之出勤時數,計給加班費,數額如下:
實際工作時數:6小時
(150×4/3×2)+(150×5/3×4)=1,400元
綜合上述,若員工確實於選舉當日出勤的話,哪怕其實際出勤的時段並未包含法定的投票時間,只要是落在選舉當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之24小時區間內,雇主均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這一點務必要請雇主以及人資工作者謹記在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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