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令當中,平均工資經常被拿來做為計算給付的依據,像是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職災的殘廢、死亡以及薪資終結補償等等,都必須以平均工資來做為給付標準。因此,不論您是老闆,抑或是勞工,對於平均工資都要有所認識,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何謂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按勞基法第2條第4款之定義,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範例一: 假設阿樂每月工資為4萬元,於105年3月1日遭公司資遣,則阿樂用於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金額為何? 平均工資 =(4萬×6)÷(29+31+31+30+31+30) =1,319元/日 因此,月平均工資等於:1,319元×30=39,570元 範例二: 假設阿誠一週上班2日,一日之日薪為1200元,於105年3月1日遭公司資遣,則阿誠用於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金額為何? 算式一(以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 平均工資=(1200×2×26)÷(29+31+31+30+31+30)=343元/日 算式二 (以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 : 平均工資=(1200×2×26)÷(2×26)×60%=720元/日 因此,以算式二所計算之數額作為阿誠之平均工資。 哪些期間不可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在勞動相關法令中扮演的角色舉足輕重,尤其對勞工而言,在職期間難免因為自身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外在無法控制之變化,導致若干期間所受領之工資低於平時之數額,甚至歸零。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亦避免雇主藉此操作勞工薪資以降低其給付之責,針對前述不利勞工之工資發放期間,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均應排除而不列入。究竟哪些期間之工資日數可不列入計算呢?整理如下:
綜合前述各項事由可以得知,雇主在計算平均工資時,除非因可歸責於勞工本身所導致的工資減發或免除(例如:事假或遭懲戒扣薪期間)可照常計入外,原則上對於勞工薪資計算不利之期間均須排除,而以勞工工資全額做為發放之基礎;若單純以前六個月之工資總額做為計算平均工資之基礎,有可能會發生給付不足之問題,其所面臨的裁罰輕者2萬,重者30萬至150萬,雇主們切勿因小失大。 一例一休上路, 特休制度變革,對企業而言,將引爆六大議題,您清楚嗎?請參閱 《一例一休因應實務》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 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 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