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題: 顧問您好,我在公司擔任的是機上盒的裝機人員,和公司之間是採按件計酬。前幾個禮拜,在前往裝機的路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臉部與手腳均有撕裂傷;事後向公司請求職災給付時,公司卻說我跟公司之間是承攬關係,並非僱傭關係,所以,公司對我並沒有職災補償的義務。想請問,公司這樣的主張合理嗎?難道按件計酬勞工都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嗎? 答 覆: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並非按件計酬者,即可當然與其簽定承攬契約,而應以雇用人(雇主)與受僱人(勞工)兩者間關於勞務提供之實質內涵與整體契約內容來判斷,若勞務提供之內涵合於僱傭之本質,則不論雇主與其勞工所簽定之契約名義上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均有勞基法之適用才是;反之,若勞務提供之實質內涵未具僱傭本質,而係符合承攬之性質者,則當然不為勞基法所規範,這是要先給各位讀者建立的概念。 僱傭與承攬,於民法中均有定義。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明文;至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兩者在定義上,雖均強調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報酬,但若深究其意,不難發現,僱傭契約係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著重在勞務提供之過程;承攬契約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至於如何達成此結果,非其所問。 基此,為使兩者能有更明確之判斷依據,實務上多以下列各項特質作為僱傭關係是否成立之認定標準:
是以,單以「按件計酬」之外觀而言,無法判定是否具備前述之從屬性,以及其從屬性之高低程度;然而,若勞務提供者得自由選擇其工作時間、未能提供勞務時,無須辦理請假手續、就一方所分派之工作,可自由選擇拒絕或接受、除勞務完成按件計算之報酬外,無任何接受雇用方獎罰之義務、執行業務時所需之原料、耗材、工具均為自行負擔,此時,由於兩者之間並未具備前述所稱之從屬性,或雖具備,但程度極低,故無勞基法之適用,自然無職災補償之請求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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