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9 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勞動事件法」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總統在去年12月5日公布,司法院今天指出,已公告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院指出,本法為新制定的法律,將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因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的調整配合,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也為回應社會各界殷切期待早日施行,已公告勞動事件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院指出,法律公布後,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共7大籌備工作。 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的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的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勞動法庭事務分配。 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人選部分,經勞動、工商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推薦,共計1236人,並依其專長屬性分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遴選作業,並於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的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也透過媒體進行宣導,期許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的立法意旨。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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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竹53歲的呂姓女子原本在某藥廠擔任人資部主管,沒想到卻被公司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不服前往公司想問個清楚還被鎖在門外,這才氣得提告,要求公司從2018年6月22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都得給付7萬7000元的薪資,最後獲判勝訴。 呂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公司非法解僱,她從2016年12月開始擔任人資部主管,因為工作量龐大,後來又增聘一名副理,沒想到2018年5月行政管理中心的范姓副總經理突然約談,接著就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等理由資遣。 呂女不服,約談結束隔天仍執意前往公司,結果卻被鎖在門外,副總經理堅持要她休息2天,同年5月24日就被要求簽署資遣通知書;她認為,公司要解僱自己卻未提出有任何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過去也未曾告知工作上有任何需要改善的地方,2017年4月甚至因為工作表現獲得肯定而加薪,「我晚1小時回公司是因為在午休時間返家探望腦瘤、中風以及腳傷的父母,沒想到母親身體有突發狀況,我有先用LINE告知副總經理,絕無擅離職守」。 但公司方面出示呂女與副總經理之間的LINE對話,她在2018年5月的對話內容中提到,「請問資遣費是等XXX算好通知,還是等6月4日直接進公司拿資遣支票」、「好的,通報期10天期間依指示不進公司」等等,可見這是雙方合意以發放資遣費的方式終止兩造間的僱傭契約,如今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要繼續請求薪資、勞退金根本沒有理由。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公司方面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不合法,還有兩名離職員工出庭作證,自己是被以「妳的病會傳染」為由解僱,另一名則是目睹主管莫名摔筆電而嚇到;呂女遭資遣之前,並沒有受到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如果真的不適任工作,公司方面也未有相關的督促改善等作為,因此認定終止勞動契約部分不合法,雙方的僱傭關係仍存在,判呂女勝訴。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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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北屯某五金百貨女員工,疑因多次未確實下架過期商品,要求她買下,女員工憤而離職。但業者反控她擅自將過期商品帶走後無故曠職,考慮循法律行動追究。台中市勞工局表示,目前已介入了解,該店勞動檢查發現多項違法,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 北屯區崇德路上的某家連鎖五金百貨,遭店內離職女員工透過男友投訴稱,強迫她購買過期的6支矽利康產品,並要求下班打卡後繼續加班,她憤而離職。 五金百貨總公司王姓秘書表示,經了解該名女員工多次出現該下架過期商品卻未落實,主管發現6支矽利康過去仍在架上斥責她,她竟未告知也沒付錢,擅自將矽利康帶回去,之後又無故不上班曠職。主管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問她,這些都有證據,該名女子竟亂爆料,將考慮循法律途徑提告,維護公司名譽。 王秘書說,商場內商品都要嚴格控管,避免讓消費者買到過期商品遭投訴。總公司一直都要求各家店應該嚴格執行,針對此店服務品質等,將了解原因盡速改善。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11日獲報後立即前往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涉有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未依法給予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及未依規定使女性從事夜間工作。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30-6、39、49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得分別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將依法請該公司陳述意見,依法處理。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雇主太過分!」2018年4月發生大貨車司機疑似因疲勞駕駛撞死3人的意外事件,而經過調查後發現,貨車司機不但連續工作22天沒休假,其中還有7天工作時間超過了12小時,加班時數也超過法定限制,連續的疲勞工作,造成了憾事發生。 近幾年,時常聽聞貨運、客運司機因為排班問題導致過於勞累,結果不幸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也因此社會上不斷有呼籲降低工時的聲音出現。但降低工時之後,卻也常看到報導以「低工時成為年輕人想加班打拚的阻力」為主題,討論低工時阻擋了力求上進的心。究竟我們該如何在工時與打拚間取得平衡呢?這是個值得深思的議題。 手握在方向盤上才算是工作時間? 其實,《勞基法》本身沒有對「工作時間」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一般都是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的設施或是指定場所內提供勞務或是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也就是說,除了實際工作的時間外,整理環境、檢查機械設備等勤前準備,到打烊後的收拾,或是司機等待發車的時間、在車站的待命時間等,都是工作時間,絕對不是只有手握在方向盤上才能算是在工作。 不過,現代因為通訊軟體發達,即使下班了,老闆也可能用LINE指派工作給勞工處理,依照前面介紹的基準,雇主在工作時間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而且勞工也確實因此開始工作,即使人不在辦公室,也當然屬於工作時間。但由於工作時間需要依照個案情形做認定,因此勞工們要自己留存相關的通訊紀錄或是對話截圖,才能夠在需要的時候提出證據,幫助自己爭取權利。 今天的加班,就是明天的高工時 在台灣,有許多企業仍然將加班視為是認真工作的重要指標,這樣的觀點也改變了你我,我們可能在同事都不斷加班的同時,慢慢地將加班、高工時視為一種理所當然,漸漸地改變自己,默默地選擇加班。而雇主也利用了這個「同儕壓力」,去營造出高工時的「企業文化」,並透過提出高於一般工時工資待遇的手段,使得勞工更願意接受高工時。 為什麼法律要禁止勞工「多加班」呢?「休息」除了是勞工的權利外,同時也應該是勞工的義務,「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除了能讓勞工經營精神文化生活、從事平日無法進行的進修、旅行或其他休閒活動外,過去許多研究也指出,相較於十小時以上的工時,每天只工作六小時反而會使工作效率提高,對工作也更熱情、更投入,甚至公司的產值也會增加。 以火車或客運司機等行業為例,過長的工時會使勞工在工作時,難以集中精神面對突發狀況。台灣運輸業近年來許多重大交通意外,包括前面提到的國道警察遭過勞司機追撞殉職案件、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等意外,其實都與過勞脫不了關係。 約定工時的大魔王:《勞基法》第84條之1 《勞基法》雖然有很多關於工時與休假的規範,但其中還有不容忽視的第84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條款」,針對了工作性質特殊的勞工,如從事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的勞工,在適用《勞基法》的同時,排除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種種限制,對勞工而言,影響非常大。 不過,並非所有人都適用第84條之1,而是必須要符合特定要件才可以:1.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詳細名單可以到勞動部的網站查詢,目前已經核定的工作像是:銀行經理職以上人員、家庭幫傭、航空公司之空勤人員、保全、醫療人員、會計師、律師及導遊等約五十種行業別。2.必須是從事監督與管理的主管級人員、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成敗的責任制人員、以監視一定場所為工作的人員、工作是以間歇的方式進行的人員才適用。其他還有需要勞雇雙方共同約定、以書面約定、任何調整或變化,都不可以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以及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條件限制。 第84條之1雖然讓勞資雙方可以用約定排除工時、休假等規定的適用,使得勞工每日及每週的工作時數不受限制,但主要是為了讓部分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勞工,可以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並不是說工作時間從此海闊天空不再受限制,或都不用給例假與休假,或是以後加班都不用再給加班費,雇主千萬不能拿著雞毛當令箭。《勞基法》第5條與第42條的規定:「勞工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加班」及「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並沒有被排除,所以「責任制勞工」還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加班,也必須要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才行。 紙紮的「把關條件」? 大家如果仔細研究《勞基法》的條文設計,可以發現對於勞動條件的變更,主要有4道關卡,包含:「主管機關的事前把關」、「工會同意」、「沒有工會也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最後再由「政府事後備查」,其中可以分為「勞工同意」及「政府把關」兩類。 在「勞工同意」的部分,無論是工會及勞資會議,幾乎都是紙上談兵,因為全台灣有工會的公司企業少之又少,而「勞資會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力比較低,因為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勞方代表也缺乏有力的談判籌碼,在會議上經常無力或不敢拒絕雇主提出的要求。因此,將這麼重要的決定交給勞資會議決定,其結果令人擔憂。 而「政府把關」的部分更是空洞,除了政府對於特定行業放寬《勞基法》規定都沒有特別說明理由,也沒有後續評估,提出的名單也不需要經由立法院同意。所謂的「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在現實上主管機關也不會審核協議內容,政府雖然聲稱有把關機制,但實際上卻讓勞工必須「合法」接受違反意願的各種不良勞動條件,所以究竟彈性工時會不會讓你我更輕鬆,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雖然法律已經將工時設定了法定上限,但很有可能看得到吃不到,因為許多行業的工資結構設計,是屬於「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工作類型。勞工長期面臨低薪甚至是無底薪的薪資結構,為了多賺點錢養家糊口,就必須增加工作時間,因為多跑一趟車,就是多賺一點錢,寧可冒風險、犧牲健康都要出勤,「薪水都是用命換來的」。雖然這幾年勞動部不斷加強勞動檢查,也針對違規公司開罰,但最根本的問題如果沒有解決,問題也只會一再發生。 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要保住飯碗,勞工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筆者也認同台灣很難跳脫高工時的框架,但勞工們必須正視自己的工作權益,更不應放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如果每次都欣然接受增加工時,未來,高工時將成為一個常態,「過勞之島」的情況就會更加難以扭轉。勞工們對這個議題關注的力道,不但會影響政府的反應,更會左右你我未來的工作環境。因此,身為一般勞工的我們,在與「高工時」奮鬥的路上,都是在同一條船上,誰都無法避免過勞的風險。 (本文轉載自《召喚法力》/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2019/06/13 中國時報 胡健森 雇主在雇用勞工時要小心,更不要貪小便宜或嫌麻煩,如果不依照勞基法規定行事,恐怕就會惹禍上身。宜蘭縣近幾年出現一名男子,專找中、小型企業求職,但只工作短短幾天,就出現工作狀況不佳、甚至製造出一些事端,讓雇主覺得不適用而予以辭退,此時這名男子就會以違反勞基法為由,向縣府勞工處或法院申請調解,並求償數千、數萬甚至近千萬元的和解金、賠償金。 宜蘭地方法院這2、3年來出現數10件勞資糾紛案件,特殊的是這些勞資糾紛提告者都是同1人,經詢問縣政府勞工處,竟也有數十件這名男子的調解案件,相當不尋常,且狀況都極為雷同,提訴內容大多是雇主在雇用時,並未依照勞基法規定,立即辦理勞、健保,或超時工作等。 但有被害業者氣憤地說,這名男子在故意造成雇主不聘用後,還會找各種理由向縣府不同單位惡意檢舉,意圖讓雇主心生畏懼,答應支付賠償金額達成和解。 律師賴宇宸表示,這名男子的行為是否涉及詐欺,雇主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在應徵時並沒有要實際任職工作的意思,並且另施以詐術,故意製造糾紛迫使雇主解雇,進而要脅索討和解金,在舉證上確實會有一定的難度,但就常理而言,也不大可能會發生每到一個地方才沒幾天就出現狀況,如果只是1、2件還合情合理,但如果數量太多,並都導向意圖迫使雇主和解賠償,不排除這樣的行為模式有詐欺犯意。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2019/06/04 工商 邱琮皓 勞工在職場最怕遇到職災,若勞工在工作中受傷、遭老闆解僱退保。勞動部勞保局表示,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的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日。 不少職災勞工因為在受傷後,短期內無法恢復工作能力,因此遭老闆解僱,不少勞工好奇,目前還在接受治療,勞保是否能繼續加保?如果可以繼續加保,要負擔多少保險費?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勞保局表示,參加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在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的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局委託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但勞保局也強調,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勞保局指出,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而保險費則是按月繳納。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2019/06/08 工商時報 邱琮皓 不少公司常會採取上午工作3小時、午休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來分配全天工時,但有公司日前遭勞動檢查,稱下午未留有勞基法規定的半小時休息而挨罰。對此,勞動部重申,除非是輪班或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否則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是違法。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在實務上,許多公司行號會從上午9時至中午12時為一個連續區間,午休1小時後,再從下午1時工作至下午6時為另一個連續區間,以「上3、下5」作為全天工時8小時的分配,也就是把《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2個「半小時」,合併為1小時並放在午休。但有公司去年遭勞檢揪出,這樣下午連續上班5小時情況屬違法,提起訴願後仍維持裁處。 勞動部在2014年曾函示,這項規定是讓勞工在工作相當長度的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便體力恢復,所以法條文字應解釋成為,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如果勞雇雙方約定在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與法律文字的意旨不符。 勞動部官員表示,除了實施輪班制、或是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的才可以調配休息時間,如果是一般文書性質的辦公室工作,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算違法,「如果要讓實務合法,就必須要修法」。 官員坦言,為了不要讓休息時間太過僵化,在2015年提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曾要處理此一問題,當時修法是修改但書為「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可延遲至勞工繼續工作5小時後休息」,同時也新增如果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讓勞工繼續工作的必要時,休息時間不受限制。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黃姓男子原在桃園市某航太科技公司擔任料管員,前年2月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資遣,黃男認為公司資遣程序不合規定,向桃園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不過,法官傳喚黃男公司主管及同事,都抱怨黃男自認曾到澳洲遊學、自視甚高,無心工作又不聽勸導,導致工作紊亂無章、不斷犯錯,還反酸同事「不懂又不問」、「學英文不嫌老」等,法官認為公司解僱有理,駁回黃男告訴。 黃男指控,他於2016年3月初到職、擔任料管員,工作才即將滿2年,卻在前年2月底,突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資遣,他想繼續上班全遭拒;黃男強調:「公司資遣完全不符程序!」若是認為他不能勝任工作,應先以警告、記過或扣薪等侵害較小的手段,怎能逕自終止勞動契約,而且公司也未提出他不能勝任的具體事實,除了提告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也要求公司應給付去年2月底至復職日的薪資。 黃男公司反駁並稱「資遣有理」,抱怨黃男自恃到過澳洲遊學,根本無心於料管員工作,不僅工作效率低落,又自作聰明常不按流程作業,以致物料管理紊亂無章,連帶影響其他同事的工作;此外,黃男與同事的關係極差,經主管反映、面談甚至調部門都依舊故我,連主管的指示也不願服從,公司曾安排一對一訓練希望改善,黃男還是不遵守工作規範,經常犯錯還故意怠工,工作效率僅其他同事的6、7%或20%,一到下班時間就丟下執行中工作不管,公司已多次勸導、警告都不見改善,最後只能祭出資遣令。 黃男主管也出庭證稱,黃男工作上犯了錯,不見改進還以各種理由卸責,甚至怪公司作業程序寫得太籠統、燈光太暗看不清楚、聽不懂主管說的;同事則證稱,黃男與同事相處問題重重,常對同事嫌東嫌西,還批同事「不懂又不問」、「學英文不嫌老」,「老鳥」傳文章暗示他要包容與尊重,卻反遭黃男酸「建議老人學英文而已,長年紀不長腦」。 法官從黃男主管、同事及公司提供的工作紀錄等證據,認為黃男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確實有理,且資遣前曾多次勸導、警告,並未違反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審結駁回黃男告訴。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記者黃雅琪/綜合報導 根據勞動部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一般勞工可請喪假8日;有網友喪假期間因為帶媽媽外出散心,被請特休的員工拍照向主管告狀,導致他薪水被扣3日、扣全勤,令他相當不解。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他問「請喪假帶全家人出去玩有錯嗎?」朋友的爸爸過世後,朋友請了2天2天4天的喪假,總共8天,前兩天到殯儀館處理後事,之後再請兩天去申請相關補助事宜,後面請4天,他帶媽媽和親友們去爬山、看海散散心,在最後一天送爸爸出殯。不料,一名請特休的同事,偷拍他外出散心的照片向主管告狀,回到公司後組長直接說「喪假跑去玩,直接扣3天薪水也扣全勤!」原PO替友人大抱不平「喪假不就是放假嗎?出去玩散心錯了?」 網友們看完都說「喪假又沒有規定,請了只能在家哭喪」、「那婚假就是8天都在結婚,產假就是56天都在生小孩」、「管員工私事也管太寬」、「祝福他們早點請喪假好了」、「遇到廖扒子兼拍馬屁的」、「我當初請喪假時候,我老闆還問我要不要多請幾天,去散散心」、「可能要帶爸爸去,對方才會住嘴。」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