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經濟日報 記者仝澤蓉 財政部研擬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失業或放無薪假等財務發生困難 ,不能一次繳清所得稅者,可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多不逾三年,並擴大分期繳納範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稅捐或處罰等不能一次繳清鉅額稅捐,也可以分期繳納。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新增第26條之一,包括地方稅、所得稅、巨額補徵稅捐和處罰,納稅義務人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繳納 ,分期繳納期限不逾三年。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針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日的前一年內,領取失業給付,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的月分達兩個月 ,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者, 現行依照所得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都可以辦理分期繳納。本次修法則是將這些於本屬於行政規則的部分,正式納入稅捐稽徵法,賦予法律地位。 另外新增的部分是第26條之一第三款「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稅捐或並予處罰,致不能一次繳清鉅額稅捐」也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按照財政部修法草案,上述分期繳納稅款,分期繳納期限為三年,且以每年1月1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但個人應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應繳稅款200萬元以上的,稅捐機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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