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 勞動部規劃每月經常性薪資達15萬元的監督管理人員可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一(俗稱:責任制),該提案擬適用於各行各業。此薪資設定和勞動部在1月所發出的預告內容「20萬」大不同,薪資門檻條件驟降25%;該提案已送勞動部法規委員會待審。 根據了解,20萬元監督管理人員納為責任制適用對象是歐洲商會所拋出提案,勞動部當時初估影響人數約為1.33萬人;12萬到15萬元則為美國商會向政府遊說的建議薪資門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以每月經常性薪資15萬元為薪資門檻,初估影響人數為3.8萬人,由於該案在預告期間收到很多各界意見,除了美國商會外,中小企業也建議薪資門檻20萬元應該要調降;另加上勞退提撥分級上限為15萬元,較好勾稽追蹤勞工資料,所以採納意見調降薪資門檻,設定為15萬元。 謝倩蒨強調,符合該提案可納為責任制的人必須有2個條件,除了每月經常性薪資達15萬元,還需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中界定的監督管理人員;倘若指定為責任制適用對象,勞資雙方可另行約定工作條件,且向地方政府勞政主管機關完成核備,後續會考慮加設工時指引等方式協助勞資雙方擬定工作約定。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監督管理人員定義為:「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的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的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新聞出處: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778531?utm_medium=M&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LINE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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