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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19

別被騙了!加班換補休 這樣做才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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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13:23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現代人常常加班趕工,但實務上很多公司都以補休抵加班費,勞工因為想積假,多半配合,但是到底加班費與補休如何操作, 勞工才不會吃虧?
雖然勞基法以往並未規範加班費可以換補休,但勞動部曾以函釋允許類似做法,因此不少公司為節省成本,都以加班換補休。
前年勞基法修法,為了避免勞工加班換補休,經常因為沒時間補休,白白損失權益,因此勞基法修法明確將加班換補休納入條文,要求補休應有期限,若未在期限內補休,雇主仍應補給加班費。
首先,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雇主若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理應給付加班費,但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不過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其次,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勞工提出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至於換成補休後,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勞基法已於施行細則明定,補休期限必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工如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舉例而言,如果勞工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上班,約定改天補休,在特休年度約定採「曆年制」的公司來說,則加班補休的最後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至於特休約定為「周年制」的,則為到職日起算的周年日底,否則雇主要補給加班費。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67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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