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新聞網(突發中心石明啟/桃園報導) 今年49歲的朱炳昌,10多年前起受雇於中油桃園煉油廠,擔任海上作業潛水員工作,但他2011年罹患潛水夫病,2015年健檢時聽從醫師建議限制潛水,並要求轉換單位遭拒,到其他醫院檢查雖證實罹患職業病,接著竟被公司終止約聘。遭逢巨變的他與妻子離婚,房子也變賣,公司還將資遣費提存法院,讓他心寒;朱男主張公司每年一聘,等同員工,自己罹患職業病還被資遣,狀告中油恢復僱傭關係。但中油表示,勞保局前年回函認定朱男為普通疾病,而非職業因素所導致,係因朱男無法執行其他工作,才終止契約,並非惡意解雇。 朱炳昌年紀還不到50歲,但因為長期潛水生病,看起來比實際年齡要老。他說,1998年5月起到中油上班,工作內容就是搭船到竹圍外海,再潛水到3、40公尺深的水下,負責海底輸油管線維修,檢查油管是否滲漏、螺絲是否鬆脫。但公司沒依照規定設置高壓艙,讓他於潛水作業後得予減壓,才導致日後生病。 朱炳昌2011年檢查出罹患潛水夫病,約過半年,心臟就出現異常;2015年員工檢查時,配合駐廠醫師建議而進行潛水限制,就被告知暫停潛水業務,他要求轉調其他單位也被中油拒絕,2017年底,中油發存證信函,契約屆滿。 朱炳昌納悶,自己連續與中油簽約20年,竟被公司終止契約,不再續聘。他主張公司雖一年一聘,但都給予相當福利,自己應被視同員工,而非契約工。 朱炳昌表示,自己每月薪資加上獎金,約有12萬多元,還有年終獎金。他說,當初和朋友一起到八里污水處理廠、竹圍外海工作,得知潛水工作待遇優渥,一頭栽進,沒想到罹患潛水夫病後,中油竟然這樣對待,還直接將100多萬元資遣費提存法院。他說,若自己是約聘員工,又為何會有資遣費?讓人不解的是,《勞基法》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應予以補償。 他因收入不錯在蘆竹購屋,原本可輕鬆繳貸款,但前幾年遭公司潛水限制後,收入頓減,與妻子感情生變,最後離婚收場,這2年沒有收入,不得已只能變賣房子,寄人籬下。 為了打官司,朱炳昌說,他到醫院檢查時,醫師也認為他罹患潛水夫病與他從事的職業有關;醫師還告誡他,隨時可能猝死;面臨這樣的打擊,朱炳昌告訴自己,一定要爭取到底,捍衛自身權益。 朱炳昌感嘆,為中油賣命20年,到最後換來一堆病症,中油毀了他下半生,讓他感受無比徬徨、無助,接受訪問的前幾天,他還因為腿部水腫、心臟等疾病住院,住院期間,還特地向醫師請假打官司。 中油指出,與朱男1998年5月16日起訂有勞動契約,進行潛水作業,2011年工作時身體不適送醫,並診斷患有第二型減壓症。他向勞動部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的傷病給付,但勞保局於前年回函認定他僅患普通疾病,而非職業因素所導致。由於朱男傷病非職業因素所造成,且身體狀態不再適合潛水作業,2015年桃園煉油廠才調整他工作內容,但他無法確實執行其他工作,公司於前年底終止與他的勞動契約,並非惡意解僱。 桃園市勞檢處表示,朱炳昌的勞動契約應屬延續性工作,不能用一年一聘的方式雇用,也不能用契約期滿解雇,因此依違反《勞基法》對公司裁罰。另外,解雇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牽涉是否為職業病等因素,勞檢處輔導當事人訴訟爭取權益,若訴訟認定解雇違法,公司必須恢復其工作,而且解雇期間的工資必須照付;至於桃園煉油廠潛水作業的安全部份,勞動部會持續監督。 衛福部桃園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龔晏平說,潛水夫病主要原因是人潛到水下,每10公尺產生1大氣壓;若潛水30公尺,加上原本的1大氣壓,因此會產生4大氣壓,高壓的情況下,溶解度會上升。以可樂比喻,加壓時會產生很多氣泡,把蓋子打開後,就像潛水夫從水下很深的地方上來;蓋子打開,氣壓減少,突然溶解度下降,可樂中的泡泡就會跑出來;但血管中如果突然增加很多泡泡,就會阻塞,造成血栓。 龔晏平指出,潛水夫病第一期通常是肌肉、骨骼的症狀,關節、皮膚會疼痛;第二期可能有中樞神經的狀況,若心臟、頭腦血管阻塞,會有神經學的症狀;第三期更嚴重,可能骨頭末端有微小的氣泡,一開始感覺不出,久了會產生骨頭壞死。慢性骨壞死,通常後期比較會被發現。過去捷運潛盾工程也有加壓的工法,工人出來沒有適度減壓,也可能造成(體內)氣泡過度釋放,日後造成骨壞死。 潛水夫的治療方式,龔晏平說,急性的潛水夫病,主要以氧氣支持,可以用百分之百氧氣,或者用高壓氧方式讓氣泡減少,減少關節等組織受傷,若有急性水腫,可用類固醇等治療。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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