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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019

【法律問蘋果】外商徵業務 竟沒底薪也無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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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最近面試上一家外商公司的業務,公司說無底薪,且業務公司都不會幫忙保勞健保,但他們公司員工人數超過50人,請問這樣是否違法?我可怎麼申訴?
 
秀川諾言法律事務所林筠傑律師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雖然勞工與雇主間得自行約定工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我國基本工資自今年1月1日起為每月2萬3100元,如果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規定可知,事業單位員工人數如為5人以上,事業單位應為其員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相關保險事務,如果未依法替員工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除將被處以罰鍰,罰鍰金額為事業單位應負擔保險費用的4倍外,事業單位亦應賠償該勞工的損失。
 
依讀者所述,該外商公司所謂的無底薪,顯已違反《勞基法》第21條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依《勞基法》最高可處100萬元之罰鍰。又該外商公司員工人數超過50人卻未幫員工投保勞保,也顯然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強制納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處以罰鍰。針對違反《勞基法》部分,建議讀者向各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訴,而違反《勞工保險條例》部分,則建議得直接向勞工保險局申訴。
 
需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可能會主張公司與業務間不是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不用投保勞工保險,但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勞工與公司間的從屬性來判斷,簡言之,要看勞工在公司企業組織內,是否服從公司權威,並有接受公司獎懲的義務,且勞工是否需親自履行勞務,不得使用代理人,勞工所為的勞務是否都是為公司利益。而法院實務上對於從屬性判斷較為寬鬆,僅需有部分從屬性,通常都會認為是勞動契約而適用《勞動基準法》。
 
再者,勞工保險條例的適用,並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為前提,只需事業單位員工滿5人以上,就須強制納保。

新聞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524/156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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