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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019

月薪未達4萬標面議 最高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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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工商  邱琮皓
為增進薪資透明化,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低薪資訊,《就業服務法》最新修正施行後,在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時,職缺資訊顯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換算月薪也才3萬多元,質疑保全公司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遂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經勞工局調查發現,保全公司認為,加計上加班費後,月薪可達4萬元,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但事實上就服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

勞工局指出,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仍屬違反就服法薪資揭示的行為。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該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萬8,000元至3萬3,000元、月薪2萬8,000元或月薪2萬8,000元以上。如果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像是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讓求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落實薪資透明化並提升求職者面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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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515002545-2604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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