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4 聯合報 記者賴郁薇 高雄市黃姓女子帶孕擔任某公司計畫部專員,隨懷孕月數增加,疑似突發子宮癲癇症,剖腹產下的不足月女嬰早夭。痛失愛女的黃女又被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雇,她控訴主管言語霸凌,還大增工作量,害她積勞成疾,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並主張雇主應給付工資、提撥勞退金。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發現,黃女確實常「下錯單」,雇主並非無由解雇她,沒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駁回黃女之訴。 據悉,黃女擔任計畫部專員,負責與蘇州廠區接洽下單。黃女陳稱,公司聘雇她時,明知她已懷有2個月身孕,卻未依勞基法規定,調派適合孕婦、較輕易的工作,任職期間也毫無職前教育訓練、輔導措施,部門主管甚至一再說,「雇用孕婦是公司決定,不是我的意願」,工作期間又大肆要求她加班,並碎念孕婦造成工作困擾,以歧視言語霸凌她,讓她身心壓力已達極限。 黃女前年3月底晚間下班途中,血壓飆高造成身體嚴重不適,當下就醫急診被認定疑似子宮癲癇症前兆,須轉院急救。黃女稱,她當時告知主管住院情事,表明恐怕暫時無法上班,主管透過話筒施壓責怪她懷孕造成工作單位負擔,並要求她主動離職,害她情緒波動過大,胎兒心跳波動急劇下降,剖腹產下的早產女嬰不幸夭折。 黃女不滿被公司逼退,向橋頭地方法院請求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且主張雇主應按月給付她4萬元,直到她復職為止,期間,雇主還要按月提撥2406元至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然而,黃女雇主當庭辯稱,得知黃女懷孕又患有妊娠高血壓後,就已避開高風險工作,交付把關下單工作給黃女,已算是心理壓力較輕的工作項目,沒想到黃女到職後,工作態度消極,主管請她寫出10種常用料號,她卻僅能寫出其中4種,且還書寫錯誤,顯然無法勝任工作。當時主管、人資部門考量她有孕,同意延長試用期1個月,但黃女經常請假,又頻頻下錯單,根本無心工作。 黃女雇主還稱,黃女主管也是高齡產子,深知過程辛苦,得知黃女住院後,才會與她討論是否先以身體為重,建議黃女與其丈夫討論是否先行離職休養,「畢竟孩子是不容易得到的」。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調閱下單系統記錄,發現黃女無法將散料、套裝及尺寸相互對應,或將20、40K誤為20,000、40,000K,應屬重大疏失,認為黃女身為下單負責人,但工作內容卻反而需要他人再次把關,並非良好合作現象,也難見黃女對工作有任何努力。再者,黃女主管工作信件都寄給組內所有成員,並非針對黃女,查無違反工作性別平等原則。 橋頭地方法院審結,認定黃女工作情況難認良好,雇主解僱行為並無違反「最後手段性」,黃女主張不算正當,駁回黃女之訴。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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