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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019

勞工事故當天才加保 勞保局:雇主需自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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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邱琮皓  2019.05.22
​不少公司為了省事,可能會以月初、月中作為勞保投保申請時點,但勞工在到職後、投保前若發生職災,才在事故當日投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非到職日當天加保,勞保效力隔天才開始起算,呼籲各事業單位必須核實替勞工在到職日當天辦理勞保業務。

勞保局舉例,桃園某建設公司財務人員,新進同事在上班途中車禍身亡,公司認定他還在試用期間,所以尚未辦理勞保,但因為同事出事,財務人員緊急在當天把勞保加保申報表送出。

勞保局解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為員工辦理參加勞保,而保險效力是從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的當日零時起算。但是,如果投保單位不是在員工到職當天加保的話,勞保的效力便要從加保的隔天零時才開始。

至於案例中的建設公司在員工到職幾天後才辦理加保,是屬於「非到職當天」加保,依規定勞保的效力就要從加保隔日起算,因此該員工在加保當天發生的死亡事故,便是屬於勞保效力開始前的事故,當然也就無法申請勞保給付。此外,勞保條例也沒有試用期間免加勞保的規定。

勞保局指出,勞保條例也規定,雇主沒有依規定替員工辦理勞保因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時,員工的損失要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而且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勞工在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所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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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ctee.com.tw/news/policy/95121.html#.XOUb_M9pUYw.lin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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