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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019

月薪62萬執行副總北富銀不聘了 他打訴訟連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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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月薪62萬的台北富邦銀行一名副總,不滿2016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翌年還被要求主動辭職,他不同意,結果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2017年10月,董事會通過解任,他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係,判他敗訴。

這名副總上訴,高院認為原告10年間酬勞2億餘元,提供勞務的目的主要是為自己的利益,其次才是北富銀的營業利益,以雙方無經濟從屬性等理由駁回上訴。他曾在倫敦、香港工作,熟稔債券、外匯、資產管理、企業融資避險等業務,曾獲得證券暨期貨金彝獎傑出證券人才獎。

原告主張,從2007年9月起在北富銀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債券、匯率等相關交易,2017年10月的薪資為62萬8600元,歷年考績都達優等以上。但2016年北富銀將他的考績評為乙等,並要求他辭職,雙方不快。他認為雙方具有從屬性,北富銀只能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他提告北富銀應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准予他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62萬8600元,並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北富銀則認為,董事會決議聘任原告擔任執行副總,職等僅次於總經理,主管法人金融總處,督導金市商品企劃部等部門,在業務核定、採購權限、人事決定、對外行文、簽署約據等,都有自由裁量處理事務的獨立權限,屬公司法所稱「委任經理人」,北富銀與原告不具有人格、經濟、組織的從屬性。他依工作績效領取高薪,上下班無須打卡,還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等特別福利,與從屬於雇主的一般勞工不同,終止契約合法。

高院整理原告和北富銀間的爭點,包括雙方契約是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北富銀終止契約,是否合法?原告得否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北富銀按月給付薪資?

高院指出,勞動契約的本質,是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的關係下提供勞務,以獲取他方給付的報酬,主要內涵在於受僱人對於雇主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這與「委任關係」不同。要判斷是勞動契約還是委任契約,可以從人格、經濟及組織的從屬性高低判斷,前者從屬性較高,後者從屬性較低。

原告每月本薪60萬元、午餐費為2000元,首年保障年終獎金1590萬元,有配車、司機福利,他自2008年起至2017年所領的酬勞,高達51至72%的酬勞是工作績效,雙方欠缺經濟從屬性。從種種證據來看,高院認定雙方非勞動契約關係,而民法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北富銀終止契約合法。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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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26006?from=udnamp_storysns_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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