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工商時報 邱琮皓 雇主常會用不同的名目發給勞工當作報酬,為鼓勵員工考取證照,雇主也會祭出津貼或獎金。新北市勞工局指出,如果是公司鼓勵員工考取證照,發給的一次性「津貼獎金」,那就不必計入工資,但如果是每月定額發給的「證照津貼」,就必須視為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 如果公司為鼓勵員工考取證照,在員工考取證照「當月」發給的一次性獎金,就可視為雇主單方具有勉勵、恩惠性給與,非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可不計入工資。 但若是每月定額發給,這項獎金就必須要是為工資的一部分,在討論到每月經常性薪資、或核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納入計算。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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