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 中國時報 胡健森 雇主在雇用勞工時要小心,更不要貪小便宜或嫌麻煩,如果不依照勞基法規定行事,恐怕就會惹禍上身。宜蘭縣近幾年出現一名男子,專找中、小型企業求職,但只工作短短幾天,就出現工作狀況不佳、甚至製造出一些事端,讓雇主覺得不適用而予以辭退,此時這名男子就會以違反勞基法為由,向縣府勞工處或法院申請調解,並求償數千、數萬甚至近千萬元的和解金、賠償金。 宜蘭地方法院這2、3年來出現數10件勞資糾紛案件,特殊的是這些勞資糾紛提告者都是同1人,經詢問縣政府勞工處,竟也有數十件這名男子的調解案件,相當不尋常,且狀況都極為雷同,提訴內容大多是雇主在雇用時,並未依照勞基法規定,立即辦理勞、健保,或超時工作等。 但有被害業者氣憤地說,這名男子在故意造成雇主不聘用後,還會找各種理由向縣府不同單位惡意檢舉,意圖讓雇主心生畏懼,答應支付賠償金額達成和解。 律師賴宇宸表示,這名男子的行為是否涉及詐欺,雇主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在應徵時並沒有要實際任職工作的意思,並且另施以詐術,故意製造糾紛迫使雇主解雇,進而要脅索討和解金,在舉證上確實會有一定的難度,但就常理而言,也不大可能會發生每到一個地方才沒幾天就出現狀況,如果只是1、2件還合情合理,但如果數量太多,並都導向意圖迫使雇主和解賠償,不排除這樣的行為模式有詐欺犯意。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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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工商 邱琮皓 勞工在職場最怕遇到職災,若勞工在工作中受傷、遭老闆解僱退保。勞動部勞保局表示,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的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日。 不少職災勞工因為在受傷後,短期內無法恢復工作能力,因此遭老闆解僱,不少勞工好奇,目前還在接受治療,勞保是否能繼續加保?如果可以繼續加保,要負擔多少保險費?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勞保局表示,參加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在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的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局委託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但勞保局也強調,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勞保局指出,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而保險費則是按月繳納。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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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2019-06-03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楊懿 勞保與勞退是勞工兩筆重要退休金,隨著高齡勞動人口愈來愈多,很多超過60歲的勞工仍在職場打拚。儘管勞保年金是投保年資愈長,老了領得愈多,勞退新制也是有工作就要提撥退休金,但勞退與勞保都有無效年資問題,也就是超過一定年限,工作年資無法計入退休金,勞工最好搞清楚,才能正確計算自己的退休金。 首先就勞退而言,目前有勞退新制與舊制,一般勞工適用狀況有3種,第一種是勞退新制2005年7月後才進入職場的勞工,只會適用勞退新制;第二種是2005年7月以前已經在職場的勞工,若中途轉換為新制,可能勞退新、舊制年資都有;第3種是未曾轉換到新制,只有純勞退舊制年資。 勞退新制 沒有年資不計問題 如果適用勞退新制,因為採個人帳戶制,帳戶隨勞工轉換工作跟著走,只要工作1天,雇主就得提撥薪資6%到帳戶,不會有工作年資不計退休金問題。若是後來轉換適用勞退新制,因為後期適用勞退新制,也不會有無效年資問題。 勞退舊制 年資累計最多30年 只有第3種純勞退舊制的勞工,因為必須成就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25年,才能領到退休金,因此目前應該都具有一定年齡,通常是老企業的老員工。 勞退舊制退休金計算方式 採前15年工作年資,每一年給二個基數(一個基數=退休時的一個月平均薪資),第15年以上年資,只能一年給一個基數,最多可領45個基數。等於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累計最多30年舊制年資。 勞保如一次請領 也有年資最高限制 勞保年資也有相同限制。勞保在2009年以前只能一次請領,成就退休條件的勞工,以最後3年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勞保一次請領金額。 勞保老年給付一次請領計算方式 1.勞保年資前15年,一年給一個基數計算,第16年起,一年給二個基數,最多領45個基數,也就是60歲以前投保年資只能30年年資有效。 2.超過60歲工作的勞保投年資,最多採計五個基數,亦即勞保一次請領總計最多50個基數。 勞保年金、勞退新制 年資愈久領愈多 雖然勞保與勞退都有無效年資問題,但是對多數勞工來說,勞保與勞退新制仍然是年資愈久,保障愈多。 早期的勞保與勞退設計,對高齡勞工都較為不利,其中勞退舊制規定嚴格的請領條件(一、工作15年以上,滿55歲者;二、工作滿25年以上;三、工作十年以上、滿60歲者),更讓95%勞工都領不到退休金。 其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退休金都有最高基數限制,以致工作年資與勞保年資都有無效年資限制。直到2005年勞退新制、以及2009年勞保年金上路後,工作年資與勞保投保年資都成了保障勞工有利武器。 勞保增加年金選項後,如果勞工打算勞保老年給付選擇年金,勞保年資就沒有上限問題,甚至是投保年資愈久,年金可以領得愈多。勞保老年年金領取公式是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1.55%×年資,因此年資愈久,反而有助每月領取愈高的年金。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禁搭便車條款因為華航、長榮罷工風波而搬上檯面,勞動部表示,禁搭便車條款是2011年勞動三法重要增設條文,並非強制條款,而是勞資雙方合意才能納入團體協約;目前團體協約中只有少數訂有禁搭便車條款,且多附有付費機制,亦即付費後就可搭便車。 勞動部表示,八年前勞動三法重大修正時增設條文,勞動部參考各國做法,以及多場公聽會許多工會意見,認為工會會員加入工會、按時繳會費支持工會幹部爭取權利,但最後雇主讓所有非工會會員一體適用後,很多會員會抱怨「那為何要加入工會?」對工會結社權很傷,因此才在修法時增納「禁搭便車條款」。 官員強調,該條款並非惡意出發,核心精神是協商,因此採工會與資方合意約定,並非強制適用。此外,同一條文訂有付費機制,如果事後有非會員願意付費,仍可適用相同待遇,也就是仍然歡迎大家共享成果,非全然反對一視同仁。 勞動部表示,觀察許多簽訂團體協約工會,納入禁便車條款者並非多數,但各產業都有,例如傳統紡織、汽車製造業。也有電子科技業、銀行業等。只要納入禁搭便車條款,也都附帶付費機制。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勞資顧問服務說明》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專區》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2019-05-24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罷工面臨攤牌,工會重要訴求之一就是團體協約納入「禁搭便車條款」,但勞動部、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對華航罷工事件的禁搭便車條款出現截然不同判決,使得禁止同一公司員工享有相同待遇的「禁搭便車條款」,引發議論。 勞動學者表示,台灣工會發展不易,禁搭便車條款是資方破解工會武器,卻是確保勞工團結權的的利器,絕對不能因少數判決破功。 簡單說,「禁搭便車條款」就是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後,雇主不得讓非工會會員一體適用。此為團體協約法第13條所訂,當工會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法時,雙方可以約定納入此一條款。 華航2016年罷工時,工會和華航達成協議,包括將外站津貼提高至每小時5美元,且約定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即為「禁搭便車」條款,但華航事後因企業工會要求,一併提高非會員的外站津貼,工會認為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委員會最後判工會勝訴。 華航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2月判決,認為空服員工會發動罷工時,華航透過內部公告和大眾媒體,嚇阻員工參與罷工行動,雙方原本協議禁止沒參加罷工員工搭便車,但華航事後卻因企業工會抗議,讓非會員一體適用,判決資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另一方面,針對空服員工會指控資方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向法院提出告訴,台北法院今年3月判決出爐,卻認為該項協議不屬團體協約,工會反而敗訴。 法律系教授: 地院對禁搭便車條款採較保守見解,並非全然否定該條款。 對於行政與司法兩個不同判決,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表示,台北地院審理時,爭議不在一般協議或是團體協約,而是工會要求與非會員外勤津貼要有一定差距,也就是「差距確保條款」,法院擔心如此將導致津貼愈加愈多,也最後採納較保守的見解,並非全然否定禁搭便車條款。 留學德國的林佳和表示,德國150年勞工運動發展,資方都是運用讓非工會會員可享有相同待遇破解工會,因為若不這樣做,等於是鼓勵員工加入工會。也因為如此,各國政府都力保禁搭便車條款,避免工會因此被分化。 林佳和說,工會爭取權益必須冒極大風險,以華航為例,空服員職業工會爭取協議後,華航卻讓非會員享有相同待遇,導致空服員工會成員強烈的失望與不平,甚至出現退會潮,空服員工會招募新會員行動也受阻,可見其殺傷力。 國發所教授: 禁搭便車條款是保障團協必要條件,很多資方藉此分化工會。 台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表示,在勞資不對等現況下,禁搭便車條款是保障團體協商必要條件,很多資方藉此分化工會,因此才需要立法規範。 禁搭便車條款是什麼? 法源來自團體協約法第13條明訂,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由於工會向資方爭取團體協約過程,必須冒得罪資方,甚至出現抗爭手段,若好不容易迫使資方讓步,取得團體協約較好勞動條件後,資方事後讓沒有參加工會的員工全部適用相同勞動條件,將讓加入抗爭的工會成員認為不公平,削弱加入工會意願,弱化工會力量,談判籌碼也變少。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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