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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2019

保障勞工訴訟權益 勞動事件法109年元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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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勞動事件法」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總統在去年12月5日公布,司法院今天指出,已公告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院指出,本法為新制定的法律,將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因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的調整配合,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也為回應社會各界殷切期待早日施行,已公告勞動事件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院指出,法律公布後,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共7大籌備工作。

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的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的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勞動法庭事務分配。

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人選部分,經勞動、工商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推薦,共計1236人,並依其專長屬性分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遴選作業,並於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的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也透過媒體進行宣導,期許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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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99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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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019

「董事長認為妳沒做事」資遣藥廠女主管 法官打臉判付薪到復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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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竹53歲的呂姓女子原本在某藥廠擔任人資部主管,沒想到卻被公司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等理由資遣,不服前往公司想問個清楚還被鎖在門外,這才氣得提告,要求公司從2018年6月22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都得給付7萬7000元的薪資,最後獲判勝訴。

呂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公司非法解僱,她從2016年12月開始擔任人資部主管,因為工作量龐大,後來又增聘一名副理,沒想到2018年5月行政管理中心的范姓副總經理突然約談,接著就以「董事長認為妳沒在做事、近期人資部門氣氛不佳、妳請假照顧開刀的母親會影響工作、不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回家照看父母」等理由資遣。

呂女不服,約談結束隔天仍執意前往公司,結果卻被鎖在門外,副總經理堅持要她休息2天,同年5月24日就被要求簽署資遣通知書;她認為,公司要解僱自己卻未提出有任何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過去也未曾告知工作上有任何需要改善的地方,2017年4月甚至因為工作表現獲得肯定而加薪,「我晚1小時回公司是因為在午休時間返家探望腦瘤、中風以及腳傷的父母,沒想到母親身體有突發狀況,我有先用LINE告知副總經理,絕無擅離職守」。

但公司方面出示呂女與副總經理之間的LINE對話,她在2018年5月的對話內容中提到,「請問資遣費是等XXX算好通知,還是等6月4日直接進公司拿資遣支票」、「好的,通報期10天期間依指示不進公司」等等,可見這是雙方合意以發放資遣費的方式終止兩造間的僱傭契約,如今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要繼續請求薪資、勞退金根本沒有理由。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公司方面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不合法,還有兩名離職員工出庭作證,自己是被以「妳的病會傳染」為由解僱,另一名則是目睹主管莫名摔筆電而嚇到;呂女遭資遣之前,並沒有受到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如果真的不適任工作,公司方面也未有相關的督促改善等作為,因此認定終止勞動契約部分不合法,雙方的僱傭關係仍存在,判呂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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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05/1505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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