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女性員工之生理假,該怎麼給?可以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嗎?-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女性員工之生理假,該怎麼給?可以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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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91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實施之後,女性勞工就較男性勞工多了一個「生理假」的請假名目。在早期,生理假僅僅只是併入病假一同計算,但近年來,性平法經過幾次修正之後,生理假的規定也有所改變。究竟雇主在面對女性勞工提出生理假之請求時,有什麼法律面應該遵循的規範呢?讓勞資顧問來為您說明。

生理假需給薪嗎?
依照性平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生理假無論有無併入病假計算,雇主均須核給半薪。

生理假仍然併入病假嗎?
依照性平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因此,在現行的法規下,生理假仍須併入病假,但全年有三次的生理假是無須併入計算的;也就是說,一個女性勞工年須核給半薪的生理假加上未住院病假之日數,最高可以來到33天。

當法定病假以及生理假天數均請畢時,雇主還須核給嗎?
從上述可知,生理假加上未住院病假全年最高可以來到33天,但如果這33天都請畢時,女性勞工還可以向雇主主張生理假嗎?

若依照性平法之法律條文內容,似乎沒有賦予女性勞工這樣的適用空間;但為顧及女性勞工因生理期來臨,工作困難卻又無法獲得適當之休息,勞動部於今年(104) 的9月8日針對上述情形發出解釋令,全文內容如下: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因此,綜合性平法與勞動部之解釋令之後,可以得知,女性勞工全年須核給半薪之生理假加上未住院病假之日數,最高仍為33天;但在加計無薪之生理假後,全年生理假加上未住院病假日數最多則可來到42

生理假須提供證明文件嗎?
在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法之前,細則第13條之規定為:「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其中,第14條所規範的即為生理假;但現行條文已將此內容加以更正,從原本的「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修正為「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因此,依照現行之條文,當女性勞工提出生理假之申請時,雇主已無權再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但一個月仍然以一次生理假為限。

案例說明
案例一:
慧潔至今年9月底已經請畢30天之未住院病假(未含生理假),則其後續可再提出生理假之申請嗎?有薪或無薪?
解答:
由於不併入病假之三日生理假均未使用,故10、11、12月可以再各請一日半薪之生理假。
案例二:
瑞妍至今年6月底已請畢30天之未住院病假(含6天生理假),則期後續可再提出生理假之申請嗎?有薪或無薪?
解答:
因全年有3日之生理假可不併入病假計算,故後續之6個月當中,有3個月可享有半薪之生理假;若其餘3個月仍有生理假之需求時,依然可提出,雇主須同意,但為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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