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事務所僱用之員工,勞保該如何投保?-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工保險】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事務所僱用之員工,勞保該如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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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設置之事務所僱用之勞工,一定得為其投保勞保嗎?
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年滿十五歲,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3.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5.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仔細參照上述八款規定可以發現,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記帳士事務所等專門技術人員所成立之事務所僱用之員工,並非勞工保險條例中之強制納保對象。

如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雖然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設置事務所僱用之員工非勞保強制投保對象,但仍可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投保勞保。依照第6條之規定,勞工應以其雇主、所屬團體、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然而,事務所之員工之投保單位究竟為事務所本身?該產業之公會(如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還是有其他之投保單位呢?

由於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設置之事務所在法律上仍屬自然人之性質,因此,事務所本身並無法成立投保單位,若事務所之雇主欲替其員工申請勞工保險,應以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申請投保時,應填具勞保、健保、勞退3合1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2份、並檢附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證書、公會會員證書及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各2份,寄送勞保局辦理即可。

當然,若勞工所屬之律師、會計師、記帳士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事務所未成立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投保,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此時該勞工即可以其所屬團體(即職業工會或產業公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投保事宜。概因參加社會保險乃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不可任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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