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員工職災醫療期間,於到班後再請假前往就醫,當日能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呢?-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工保險】員工職災醫療期間,於到班後再請假前往就醫,當日能否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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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請問蘇顧問,員工在上班途中跌倒,先請公傷病假在家休養二天,之後返回工作崗位,於五個工作天中均向公司請假外出就醫,時數共計七個小時,請問這樣有否符合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資格呢?
答  覆:
勞工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且無第十八條各款之違規行為時,其於上班途中跌倒所致之傷害應視為職業傷害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故按其意旨,勞工請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之要件包括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疾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及未取得原有薪資,且須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可獲勞保傷病給付。
        ​按您所述,該勞工有兩天未能工作,其餘五天(假設此五天均為該勞工原排定應出勤之工作日)為到班後再請公傷病假外出就醫,就此零散之就醫時數,是否可向勞保局請求傷病給付呢?此疑義可參考勞動部100年5月16日勞保 3字第1000013407號函釋,其內容摘要如下: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所稱不能工作,依本會89年6月9日臺勞保三字第0022720號函規定,係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查定者,是以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上開規定自不得請領是項給付。」
        是以,按其意旨,勞工在傷病醫療期間內有工作事實者,即便工作時間甚短,仍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因此,貴公司該名勞工,由於其僅2日不能工作,並未符合勞保條例第34條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之要件,故其無法請求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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