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雇主能否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雇主能否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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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蘇顧問,公司有時為了趕出貨,會要求員工於星期日出勤上班,並比照國定假日標準加發一日工資,請問這樣合法嗎?到底公司星期日可否要求員工到班呢?
回覆:
例假日可要求勞工出勤嗎?
        例假日係法令強制之規定,非有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不得使勞工出勤。此可參考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之相關規定。
星期日是否一定為例假日?
        在現行「一例一休」之架構下,事業單位未實施變形工時者,其勞工每七日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只要能滿足此前提,勞基法並未明訂何日為例假,何日為休息日,因此,星期日並非必然為例假日。但勞工於到職時,即與雇主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且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此時,週日即為勞工之例假,若欲與當週其他之工作日進行對調者,係屬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取得勞工之同意並確明期日後,方得實施。
若於例假日出勤是,雇主該如何計給勞工加班費?
        即便勞工同意,例假日仍不得使其出勤,已如前述;然而,若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加班,除受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外,當日出勤於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不須另行補假;超過8小時部分,則按勞基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後2小時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倘若雇主係因勞基法第40條所稱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強制勞工於例假日工作者,應加給1日工資,並應於事後補給1日例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前述補給1日例假休息期間,工資應照給,此為強制性質,即便勞工自願出勤,即便雇主亦願意加發1日工資,勞工均不得放棄補假。
        由前述可知,雇主違法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時,所須承擔之勞動成本,較合法出勤者來得低,筆者認為,此為立法之疏漏,易使雇主以僥倖之心態而令勞工於不得出勤之例假日到班。然而,例假日具有使勞工朋友休息、解除疲勞、恢復身心健康之性質,係保護勞工政策之一環,雇主自當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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