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勞動事件法:裁判費篇-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一次搞懂勞動事件法:裁判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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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7)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預計於一年後開始實施;由於勞動事件法係專為勞動訴訟案件所設的程序法,而非實體法,再加上目前並未正式實施,因此,從法令頒布至今,筆者較少接收到雇主或勞工針對勞動事件法所提出之相關詢問;雖說如此,但勞動事件法將有效消弭勞雇雙方在訴訟實力上的落差,在未來勞動訴訟案件中,勞動事件法將賦予勞工強大的的司法奧援,對於勞工而言,無疑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大突破;對於雇主而言,也意味未來將要更謹慎地來因應各項員工問題,並且做好勞務管理。
然而,勞動事件法究竟會令勞資爭議之訴訟案件產生哪些變化呢?可從以下的案例來進行了解:

小君(化名)為樂誠公司的資深行政主管,月薪42000元。在某次的月會上,因為與老闆在業務推廣的理念上背道而馳,當眾起了口角;老闆認為小君已無法配合公司業務運行,故於當日下班前,口頭告知小君公司決定將其資遣,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則於隔日以轉帳方式給付。小君認為公司解雇無理,向勞工局申請爭議調解,要求回復工作權;但調解未果,小君便進一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底下我們分別從(一)管轄權、(二)裁判費、(三) 保全處分(四)執行費與擔保金等面向來進行說明。
(二)裁判費
1. 民事訴訟法:
關於裁判費之部分,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若不針對該條文細究的話,約略來說,裁判費大概是訴訟標的價額的1%左右 (想進一步瞭解之讀者,可上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點選「一般民事訴訟費」選項進行試算)。
而若以案例中小君所提起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言,由於訴訟標的為回復原有之工作權,並無確切之請求數額,為了使裁判費能有計算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以,本案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4.2萬(月薪)×12個月×10年=504萬元
因此,裁判費約略為5.04萬元(實際則為50,896元);再復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因此,本案例中,小君實際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2.54萬元。
對於小君而言,若欲透過訴訟爭取工作權之回復,在提起訴訟的當下,就必須先支付2.5萬元左右的裁判費,此筆費用對於暫時沒有工作的勞工而言,或許仍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2. 勞動事件法:
  • 暫時減免裁判費之負擔: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 定期給付訴訟裁判費用計算調整: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
由上述可知,以本文之案例而言,在勞動事件法之規範下,小君之訴訟標的價額將由現行的504萬元,下降為252萬元(4.2萬×12個月×5年=252萬元);再加上暫免徵裁判費2/3,最後勞工實際所繳納之裁判費為:(252萬×1%)×1/3=8649元,大大減輕勞工於訴訟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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