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樂誠說新聞》喪假期間,偕同家人出遊散心,即屬違反喪假規定?-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樂誠說新聞》喪假期間,偕同家人出遊散心,即屬違反喪假規定?

         

新聞標題:
父過世請喪假!帶年邁母散心「被偷拍」 扣3天薪水、全勤(點選看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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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主角,因為在喪假期間(8天)運用其中的3天帶媽媽和親友們去爬山、看海散散心,遭公司以「喪假跑去玩」的名義,直接扣3天薪水也扣全勤!令人不禁心生疑惑,喪假不就是放假嗎?出去玩散心錯了?
 
勞工申請喪假之依據為何?
關於勞工喪假之應給假期與工資標準,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有明文規定,以父親過世而言,雇主應給予喪假8日且工資照給;再按第10條後段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以此觀之,倘勞工確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義之親屬喪亡,且提供足證其為事實之佐證資料,則該勞工即享有請求喪假之權利,而雇主則有依法給假之義務,至於勞工如何運用喪假,在所不問。
 
喪假是否非得「治喪」不可?
至於新聞事件中雇主以勞工於喪假期間出遊3日為由,扣發其3日薪資與全勤獎金,是否意味勞工於喪假期間未從事「治喪」活動,即可做為雇主駁回喪假申請之依據呢?
依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所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可知,喪假之意義除在於給予勞工處理喪葬事宜之時間外,亦兼有平復心中哀痛之目的;是以,勞工以何種方式來進行心中哀痛之療癒,法無規範,亦無雇主可加以置喙之餘地,因此,本新聞事件中雇主以出遊做為扣除喪假期間之應給工資與全勤獎金,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43條與第22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及第80-1條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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