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嗎?-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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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心期待的去面試,面試過程一切順利,之後便收到公司寄發的錄取通知,就在準備任職前,卻突然收到公司「該職缺已由其他部門同仁轉任」之通知,因而取消錄取…..
您有過類似的經驗嗎?公司真的可以說錄取就錄取,說取消就取消嗎?遇到這樣的情形,勞工又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有關錄取通知之法律效力與勞動契約是否因之成立等關鍵議題,說明如下:

一、 發出錄取通知書就等於勞動契約成立嗎?
走進超商,貨架上陳列商品與售價,對於進入超商的客人而言,看到商品也知道價格了,甚至還拿起來端詳一番,此時,買賣契約成立了嗎?當然還沒,否則就沒有人敢隨意走進超商了;此時,貨架上的商品僅是「要約」,唯有當客人拿著商品走到櫃檯向店員做出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買賣契約方才成立,在此之前,就算已將商品放置購物籃內,仍可隨時放回原處。
公司寄發給面試者的錄取通知書就如同陳列在貨架上的商品一樣,其性質仍為「要約」,契約仍未生效;唯有收到錄取通知書的勞工予以承諾時,「勞動契約」方告成立。
二、 只要承諾,勞動契約就一定成立嗎?
依前項所述,一旦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書,而勞工給予願意任職之承諾時,原則上,勞動契約就已成立了;但是,若之錄取通知書有進行若干條件之設定時,還是得在條件滿足之前提下,勞動契約始為有效。例如:
錄取通知書有設定回覆期限,勞工若逾期限後才給予願意任職之回覆,公司則可予以拒絕(民法第158條、第160條第1項)
錄取通知書載明需於報到時攜帶身分證、勞健保轉出證明單及離職證明書等文件,方能就任使勞動契約生效,若勞工於報到時未能履行公司所要求之條件,則雙方之勞動契約也因條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
三、 對於錄取通知書上所載之事項,勞工可以提出變更之請求嗎?公司應否接受呢?
此概念就如同走進超商的客人,覺得陳列於貨架上商品的價格太貴,可以向店家殺價,由於「殺價」代表變更原有的要約內容,因此,視為客人向店家提出的「新要約」(民法第160條第2項),既然是新要約,就換成店家來決定「承諾」與否了。
同樣的道理,勞工對於錄取通知書所載相關事項當然可以依自身需求而向公司提出變更或調整之請求(例如:提前或延後報到日期),由於變更公司原要約(錄取通知書)之內容,因此,在公司未予以允諾之前,勞動契約並未成立。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公司在向勞工發出錄取通知後,能否片面取消,關鍵在於雙方勞動關係是否業已成立,而成立之要件則在於勞工有無給予願意任職之明確承諾,同時,是否有確實履行錄取通知中所載條件;若上述要件均已滿足,則勞動契約成立,此時,公司若要終止雙方之勞雇關係,就得依循勞基法中關於資遣或開除之規定來處理,一旦未具法定事由而貿然進行,恐有「違法解僱」發生之虞,屆時公司可能面臨勞工對其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而對勞工而言,若確實已依錄取通知所載條件或時限予以明確承諾,公司仍因自身因素而片面取消錄取時,除保留相關事證外,也要向公司強烈表達願意就任之意願,以做為後續向公司爭取權益之依據。
是以,公司對於前來面試之求職者,應謹慎評估其適任與否,一旦決定雇用,儘量避免以電話等口頭方式通知錄取,而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送達方式進行,同時亦應將回覆時間與報到條件設定清楚,才能有效控制雙方勞動契約成立時點,降低因招募而衍生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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