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能否要求雇主發放全勤獎金?-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員工,能否要求雇主發放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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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兒育女乃人生大事,尤其在現今少子化的氛圍下,對於願意孕育下一代的男女應給予正面的鼓勵,有鑑於此,不論勞基法、職安法或是性平法,對於懷孕分娩以及育兒哺育之員工均提供許多法令上的保護,育嬰留職停薪亦為其中一項便民措施。

為了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獲得更全面的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要求雇主對於提出第14條至20條請求之員工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其中,第16條即為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但是,申請育嬰留停之員工其工作已暫停,若仍需發給前述獎金,未免矯枉過正,保護過頭;但法規清楚列示,企業老闆或人資工作者似乎也無可奈何。

為了解決上述困擾,勞動部於104年5月27日發佈了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8號解釋函令。該函令中指出,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舉例而言,受僱者自104年4月13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105年4月12日,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出勤義務,爰雇主無須給付全勤獎金,惟104年4月1日至12日之期間,受僱者如已依約出勤提供勞務,雇主應按比例(12/30)給付全勤獎金;至受僱者於105年4月13日依約復職後,當月如未缺勤,雇主應按比例(18/30)給付全勤獎金。
透過上述函令的解釋,終於可以解決長期以來對於育嬰留職停薪者是否應給予全勤獎金之疑義,讓育嬰留停之規定不但能保護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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