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去拜訪一位企業主,該企業由於經營型態的關係,禮拜六必須經常請員工到班,以應付突如其來的訂單及出貨的問題;面對明年法定工時縮短,人事成本提高的問題,老闆早已想好因應之道了!當我進一步追問後,老闆很得意的告訴我:「以後禮拜六來上班的員工,我就不給加班費了,直接讓他們在下個禮拜找一天來放假就好了。」
這樣的因應之道,乍聽之下似乎合情合理,但實際上卻漏洞百出。說明如下:
綜合上述四點的分析,以平日工作日與禮拜六休息日進行交換,就現行的法定工時制度而言,若從調班的角度來看,是可以合於法令規範的,須注意調動班表得事先公告且取得員工同意;至於以補休的角度來看,則有加班費未按規定給付之違法缺失;若以105年1月1日之後新的工時制度而言,不論主張調班還是補休,均難逃加班費未給付之違法。對於習慣以補休換加班的企業老闆來說,恐怕得重新思考如何有效且合法的來安排爾後禮拜六的加班事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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