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我懷孕了,可以要求老闆改派較輕鬆的工作給我嗎?薪資會受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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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妮(化名)和先生好不容易「做人」成功,對於已年近40的她,這是一份上天恩賜的禮物;為了好好護住這得來不易的新生命,桑妮打從知道自己懷孕的那一刻起,就重新調整了自己的飲食、作息,甚至於也不再騎摩托車上班,儘可能的將所有變數降至最低。
而為了減低工作負荷與壓力,原本從事業務工作的桑妮,也向公司提出改調其他輕易工作之申請,但桑妮的老闆卻委婉的告訴她說:「較為簡單的內勤工作目前都無其他職缺;且即便有職缺,但因為公司會派給妳的都是極簡單的工作,所以改調後薪資也僅能以基本工資來計薪,對妳的收入也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對於公司這樣的說法,桑妮心中產生了大大的問號:懷孕員工想要調整較為輕鬆的工作,雇主可以拒絕嗎?如果雇主同意了,薪資也會隨之調整嗎?
為了保護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之身心健康,使其能兼顧職場與胎兒發育,勞基法賦予懷孕女性勞工可基於自身生理需求向雇主申請改調其他更輕易工作之權利,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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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
雖然法條中明文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減少工資,但若改調後之工作已暫時不用承擔某些特殊任務或責任,雇主是否可將相關之加給或津貼取消呢?又或者公司已無任何輕易工作可供懷孕女工進行調整,則雇主能否拒絕勞工所提出改調之請求呢?關於以上問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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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15711號 本件申訴人因懷孕認無法勝任外勤工作,要求訴願人暫調內勤,要求應屬合法合理,訴願人即應進行相關工作調配,最低限度也應調整至申訴人尚堪負荷程度(如減少外勤次數、業務協助等),訴願人卻以無相關內勤職缺可供調動,亦未有調整其外勤工作量之表示,訴願人顯然已因性別因素,拒絕申訴人申請調整職務,而有間接不利之對待。 |
按上開訴願決定書意旨,即使雇主無其他較為輕易工作之職務可供懷孕勞工選擇,仍得調整其工作內容至其所能勝任之程度,才不會有違反勞基法第51條甚至被認定為懷孕歧視之疑慮。
申請改調後,薪資亦可隨之調整嗎?
按勞基法第51條之規定,懷孕勞工改調從事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而此處所稱「不得減少其工資」,究竟是不得減少其「原有職務」之工資,抑或不得減少「改調後新職務」之工資呢?有以下法院判決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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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依該條條文文義及立法理由,係「為保護妊娠期間女工身體之健康」,此亦為兩造所是認,足見此條文已明白揭示係就「妊娠期間之女工」始有申請「暫時性」調動之適用,意即該調動期間僅限於妊娠期間,並非係永久、長期性調動,長榮航空公司對此亦不否認,可見此與一般勞工因雇主基於企業經營必要性而為調動勞工之經營型調動,或一般勞工因違反公司相關工作規則而遭懲戒之懲戒型調動,調動時間為長期且雇主得以併同調整其工資之情形顯然不同…….。 綜上,勞基法第51條所定之不得減少其工資,應係指妊娠期間之女工,申請改調較為輕易工作時,雇主不得減少其「原任職務」之工資,即不應以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或以其他理由減少妊娠期間女工之工資,否則反使妊娠女工因生育而面臨工資減少之不利益,有違該條文制定之規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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