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工以通訊軟體進行請假,其效力該如何認定?-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員工以通訊軟體進行請假,其效力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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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中有一名服務業勞工,透過LINE向店長請病假,店長回覆「yes、好好休息」,事後遭僱主以「曠職3天以上」為由解僱;全案進入訴訟之後,法官也認定該勞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判定解僱合法。為此,勞動部透過「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釋進行解釋,認定勞工請假時就算先以通訊軟體告知僱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須辦理請假手續,才算「請假完成」。內容摘要如下:
查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倘若公司對於員工不時地以通訊軟體進行請假管道感到困擾的話,依據勞動部該則解釋函令,雇主還是可以要求勞工依照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來踐履請假程序,並禁止以通訊軟體如line、skype及簡訊辦理請假,同時將上述之要求明確規範於公司之工作規則甚至是勞動契約當中,才能有效杜絕透過通訊軟體請假所衍生的問題與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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