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工懷孕10週流產,醫師開立宜休養2個月證明,請問該如何給假?-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員工懷孕10週流產,醫師開立宜休養2個月證明,請問該如何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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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女性朋友而言,懷孕乃其一生當中永難忘懷大事;因此,除了孕婦本身對孕事會特別關注外,其配偶、父母、乃至其他親朋好友等,亦會給予更多體貼與善意的對待。不僅如此,許多勞動相關法令也給與懷孕婦女更多禮遇,包括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婦女於夜間工作、須另給予哺乳時間以及女工在妊娠期間可改調至更輕易之工作;而在產假的部分,於已順利分娩之女性員工,勞基法亦規定必須給與產假8週,以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

但萬一懷孕過程不如人意,不慎流產時,公司又該如何因應呢?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個星期;而針對未滿三個月即流產的情形,性平法亦詳加規定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

依照上述關於流產之給假規則,懷孕10週流產者,最多只須給予一個星期之產假,且就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仍須依照性平法之規定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此,面對懷孕10週流產之員工,即使醫師開立宜休養2個月之證明,除非公司與員工之間有優於法令之約定,否則,僅需依照勞基法以及性平法給予一個星期之無薪產假;若經由醫師證明流產同仁確有延長休養時間之必要時,公司亦可同意員工申請普通傷病假,在一年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若仍不足,再以事假或特休處理。其30天工資半額的部分,可以另加計週休二日全薪,而達近40日,即使未動用事假或特休,亦已趨近1.5個月了,相信這樣的天數對於流產之女性勞工而言,應該足夠其好好調養身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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