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勞工請假規則修正上路:請病假還能扣全勤嗎?雇主一定要懂的5大重點

日前發生空服員抱病值勤後不幸離世的憾事,促使勞動部全面檢討《勞工請假規則》,並於 114 年 12 月 9 日正式公告修正條文,新制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勞工請假規則修法重點懶人包
一、請普通傷病假時,全勤獎金不得一次全數扣除
除原本依法就「不得扣全勤」的病假(如併入普通傷病假的生理假)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僅能依請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不得全數扣除。
舉例說明:
若勞工之全勤獎金為3,000 元,勞工當月請1日普通傷病假,雇主最多只能扣50元全勤獎金(即3,000 ÷ 30)×1/2。
二、 一年內病假未超過10日,不得有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除病假本就可扣減的半薪,以及前述按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外,雇主不得再對勞工有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謂的不利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列為績效評比、做為各類獎金、考核、升遷等之扣減依據
三、 病假一年超過10日,也不能「只看請假天數」扣績效
即使勞工一年普通傷病假超過10日,雇主在進行人事或績效考核時,也不得僅以病假天數作為扣減依據。
必須就勞工的:
整體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實際工作績效等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否則仍可能構成違法。
四、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請病假不得扣全勤
勞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改請普通傷病假者,除依普通傷病假之規定給薪外,且不得扣減全勤獎金。
五、 家庭照顧假用畢後,事假可「以小時請」,且不扣全勤
家庭照顧假請畢後,若仍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申請「事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且不得扣減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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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後,同上述一樣的調薪專案,若也將評價期間(即1月1日~8月31日)之普通傷病假日數剔除不計的話,即屬不利處分之樣態,進而有可能面臨2~100萬之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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